為廣泛羅致各界專業人士組織調解委員會,於遴聘調解委員時,應依下 規定分配之: 一、婦女委員至少應有一名。 二、配合地方社會形態,應參酌當地行業人口結構比率聘任,並應注意 轄內各地區委員名額之均衡分配。 三、現任村里長及民意代表所占名額各不得超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