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廣泛羅致各界專業人士組織調解委員會,於遴聘調解委員時,應依下
  規定分配之:
  一、婦女委員至少應有一名。
  二、配合地方社會形態,應參酌當地行業人口結構比率聘任,並應注意
      轄內各地區委員名額之均衡分配。
  三、現任村里長及民意代表所占名額各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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