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個人使用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網球場:日間每人次五十元、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日間每人次二
    十五元、夜間每人次一百元、月票日間每人次四百元、月票夜間每人
    次六百元,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購買日間場使用夜間者每
    次另收水電費五十元。
二、游泳池:
  (一)健興游泳池全票五十元、學生半票二十五元,成人月票八百元,
        學生月票四百元,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團體三十人以
        上一次購買五個月以上七折優待。
  (二)健興游泳池冬泳人員一律購買月票入場,月票價五百元。
  (三)彰南運動休閒園區溫水游泳池全票一百元、學生及本縣縣民半票
        五十元,成人月票九百元,學生月票四百五十元,一次購買六個
        月以上八折優待,團體三十人以上一次購買五個月以上七折優待
        。溪州、埤頭、竹塘三鄉鎮民眾憑證件免收門票。但需繳交十元
        清潔保險費。
三、選手宿舍每人每日三百元,超過三十人之團體八折優待;惟專案簽奉
    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四、身心障礙民眾得憑身心障礙手冊,免費使用本場開放之各場地,但各
    該場地於外借舉辦活動或比賽中不得入場。
五、未滿三歲之兒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憑證件使用本場各收費
    場地一律免費。
六、本縣縣民於國民體育日(每年九月九日)憑證件使用本場各收費場地
    一律免費。但使用網球場夜間場需繳交水電費五十元,使用彰南運動
    休閒園區溫水游泳池需繳交十元清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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