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使用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使用田徑場、體育館、游泳池必須預繳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
以上,借用其他場地必須預繳保證金一萬元以上,活動結束,次日經
查場地恢復清潔、物品維護完整,並無違反使用場地之規定者無息退
還。借用會議室免預繳保證金,但應出具場地設備損壞修護切結書。
二、田徑場每日應繳場租八萬元、水電費每小時一千元、夜間照明每小時
二千元、活動前場地佈置每日一萬元、出售入場券每場加收使用管理
費五萬元。
三、網球場每日應繳場租一萬二千元、水電費每小時一千元、使用夜間照
明每小時二千元。
四、體育館每日應繳場租八萬元、水電費每小時一千五百元、使用冷氣空
調系統每小時三千五百元、活動前場地佈置每日一萬元、出售入場券
每場加收使用管理費五萬元。
五、游泳池每日應繳場租六萬元、水電費每小時二千元、夜間照明每小時
六百元、活動前場地佈置每日一萬元、出售入場券每場加收使用管理
費二萬元。
六、借用廣場每日應繳場租一萬五千元。
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租用本場各場地辦公或設置運動場所,應收場租
依租用面積每月二千元至一萬元(每年繳一次),且不得有營利行為
,並得酌收水電費。
八、各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除本場外,借用單位不得收費。
九、各機關團體長期租用本場各場所,必須訂定租約繳交場租,每間每月
一千元至六萬元,並得酌收水電費。另會議室每次使用以天計(不足
一天者,以一天計),每天收場租三千元至一萬元。
十、棒球場每日應繳場租五千元,夜間照明每小時一千元。
十一、其他新增、新建設施,其相關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本府所轄各機關學校或彰化縣體育會所轄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借用本場各
場所舉辦教學、體育或其他相關活動,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受上述收費
標準之限制。
第一項使用如屬建教合作者,得免收費。但應提報年度計畫及經費報本府
同意後執行之。
|
個人使用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網球場:日間每人次五十元、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日間每人次二
十五元、夜間每人次一百元、月票日間每人次四百元、月票夜間每人
次六百元,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購買日間場使用夜間者每
次另收水電費五十元。
二、游泳池:
(一)健興游泳池全票五十元、學生半票二十五元,成人月票八百元,
學生月票四百元,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團體三十人以
上一次購買五個月以上七折優待。
(二)健興游泳池冬泳人員一律購買月票入場,月票價五百元。
(三)彰南運動休閒園區溫水游泳池全票一百元、學生及本縣縣民半票
五十元,成人月票九百元,學生月票四百五十元,一次購買六個
月以上八折優待,團體三十人以上一次購買五個月以上七折優待
。溪州、埤頭、竹塘三鄉鎮民眾憑證件免收門票。但需繳交十元
清潔保險費。
三、選手宿舍每人每日三百元,超過三十人之團體八折優待;惟專案簽奉
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四、身心障礙民眾得憑身心障礙手冊,免費使用本場開放之各場地,但各
該場地於外借舉辦活動或比賽中不得入場。
五、未滿三歲之兒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憑證件使用本場各收費
場地一律免費。
六、本縣縣民於國民體育日(每年九月九日)憑證件使用本場各收費場地
一律免費。但使用網球場夜間場需繳交水電費五十元,使用彰南運動
休閒園區溫水游泳池需繳交十元清潔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