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40209804號令修正公布第 6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機關團體使用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使用田徑場、體育館、游泳池必須預繳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
    以上,借用其他場地必須預繳保證金一萬元以上,活動結束,次日經
    查場地恢復清潔、物品維護完整,並無違反使用場地之規定者無息退
    還。借用會議室免預繳保證金,但應出具場地設備損壞修護切結書。
二、田徑場每日應繳場租八萬元、水電費每小時一千元、夜間照明每小時
    二千元、活動前場地佈置每日一萬元、出售入場券每場加收使用管理
    費五萬元。
三、網球場每日應繳場租一萬二千元、水電費每小時一千元、使用夜間照
    明每小時二千元。
四、體育館每日應繳場租八萬元、水電費每小時一千五百元、使用冷氣空
    調系統每小時三千五百元、活動前場地佈置每日一萬元、出售入場券
    每場加收使用管理費五萬元。
五、游泳池每日應繳場租六萬元、水電費每小時二千元、夜間照明每小時
    六百元、活動前場地佈置每日一萬元、出售入場券每場加收使用管理
    費二萬元。
六、借用廣場每日應繳場租一萬五千元。
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租用本場各場地辦公或設置運動場所,應收場租
    依租用面積每月二千元至一萬元(每年繳一次),且不得有營利行為
    ,並得酌收水電費。
八、各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除本場外,借用單位不得收費。
九、各機關團體長期租用本場各場所,必須訂定租約繳交場租,每間每月
    一千元至六萬元,並得酌收水電費。另會議室每次使用以天計(不足
    一天者,以一天計),每天收場租三千元至一萬元。
十、棒球場每日應繳場租五千元,夜間照明每小時一千元。
十一、其他新增、新建設施,其相關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本府所轄各機關學校或彰化縣體育會所轄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借用本場各
場所舉辦教學、體育或其他相關活動,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受上述收費
標準之限制。
第一項使用如屬建教合作者,得免收費。但應提報年度計畫及經費報本府
同意後執行之。

個人使用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網球場:日間每人次五十元、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日間每人次二
    十五元、夜間每人次一百元、月票日間每人次四百元、月票夜間每人
    次六百元,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購買日間場使用夜間者每
    次另收水電費五十元。
二、游泳池:
  (一)健興游泳池全票五十元、學生半票二十五元,成人月票八百元,
        學生月票四百元,一次購買六個月以上八折優待,團體三十人以
        上一次購買五個月以上七折優待。
  (二)健興游泳池冬泳人員一律購買月票入場,月票價五百元。
  (三)彰南運動休閒園區溫水游泳池全票一百元、學生及本縣縣民半票
        五十元,成人月票九百元,學生月票四百五十元,一次購買六個
        月以上八折優待,團體三十人以上一次購買五個月以上七折優待
        。溪州、埤頭、竹塘三鄉鎮民眾憑證件免收門票。但需繳交十元
        清潔保險費。
三、選手宿舍每人每日三百元,超過三十人之團體八折優待;惟專案簽奉
    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四、身心障礙民眾得憑身心障礙手冊,免費使用本場開放之各場地,但各
    該場地於外借舉辦活動或比賽中不得入場。
五、未滿三歲之兒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憑證件使用本場各收費
    場地一律免費。
六、本縣縣民於國民體育日(每年九月九日)憑證件使用本場各收費場地
    一律免費。但使用網球場夜間場需繳交水電費五十元,使用彰南運動
    休閒園區溫水游泳池需繳交十元清潔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