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時,得協調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學校出租﹙借﹚建 築物、設施設備等。但其租借應先與使用土地、建築物、設施設備之協 辦單位(或學校)協調合作事項。 前項協調之書面資料應一併於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