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時,得協調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學校出租﹙借﹚建
  築物、設施設備等。但其租借應先與使用土地、建築物、設施設備之協
  辦單位(或學校)協調合作事項。
  前項協調之書面資料應一併於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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