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具備本法所定幼兒園園長 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 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 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園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