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機關(構)於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
  使用土地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之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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