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既有建築物仍不視為合法建築物;如違反建築
  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電者,不得再適用之。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
  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