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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既有建築物仍不視為合法建築物;如違反建築 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電者,不得再適用之。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 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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