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低收入戶申請生活扶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者,以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審核,並經核定
為低收入戶有案者為限。
二、低收入戶經核定後,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依核定扶助等級,主
動辦理生活扶助。
三、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直接匯入扶助對象之郵局帳戶,並依中
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等級給付。
四、為利本府辦理每月撥款作業,各鄉(鎮、市)公所應留意該轄低收入
戶戶內人口異動情形,並於每月十五日前修正、確認各類撥款清冊。
五、申請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之對象為低收入戶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
內就讀高中職以上正規學制學校之法定最低修業年限以內在學學生,
但延長修業年限、空中大學、進修補習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
假日上課、遠距教學等學生,或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不予補助。
六、申請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十
月三十一日前檢具該學期已註冊完畢之學生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核無
誤後由本府核發之。延遲繳交證件者得於補齊證件後予以補發。但不
得延至次年度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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