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實施田野引火燃燒時,應攜帶許可文件。
  二、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無延燒之虞後
      始得離開。
  三、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
      於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為之。
  四、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於燃燒前
      通知毗鄰地之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
  六、應於燃燒前一日以傳真或電話通知當地消防及環保單位後,始得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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