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實施田野引火燃燒時,應攜帶許可文件。 二、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無延燒之虞後 始得離開。 三、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 於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為之。 四、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於燃燒前 通知毗鄰地之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 六、應於燃燒前一日以傳真或電話通知當地消防及環保單位後,始得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