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彰化縣消防局許可,不
  得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人、田野土地之所有權人
  或管理人。

  下列區域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
  一、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森林公園區域內。但經本縣消防局洽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等製造分裝處理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三、各級機關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周圍三百公
      尺範圍內。
  四、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省道或縣道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五、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域範圍內。
  六、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田野引火燃燒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文件:
    (一)本縣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如附件)。
    (二)引火四週略圖。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四)該筆土地之地籍圖、地籍謄本。
    (五)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程序:
    (一)實施燃燒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本縣消防局提出申請
          。
    (二)經本縣消防局加會環保或其他權責單位,經書面審查符合後,
          發給許可文件始得為之。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實施田野引火燃燒時,應攜帶許可文件。
  二、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無延燒之虞後
      始得離開。
  三、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
      於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為之。
  四、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於燃燒前
      通知毗鄰地之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
  六、應於燃燒前一日以傳真或電話通知當地消防及環保單位後,始得為
      之。

  田野引火燃燒除本辦法規定外,如有違反森林法令、環境保護法令暨其
  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違反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並撤銷其
  許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