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之編組及調整原則如下: 一、人口密集地區,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三十戶,多於一百戶。 二、人口分散地區,以四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多於七十戶。 原已設置之鄰,不符前項各款之原則者,得辦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