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鄰之編組及調整原則如下:
  一、人口密集地區,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三十戶,多於一百戶。
  二、人口分散地區,以四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多於七十戶。
  原已設置之鄰,不符前項各款之原則者,得辦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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