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 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 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榮民院外就養金不計列收入) 。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四、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五、前四款以外,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