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
  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
  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榮民院外就養金不計列收入)
  。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四、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五、前四款以外,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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