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道路新開闢、拓寬完成三年內,或翻修改善完成二年內,除有下
列各款、第八條或第二十條情形外不得申請挖掘道路:
一、與各級政府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軍用管線工程。
三、沿該道路直向或橫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及其附帶直向
    人行道聯接管線工程。
四、道路交通管制設施之有關管線工程。
五、為完成區域性之管線系統,所必需辦理之管線工程。
六、其他經本府核准者。
申請人依前項第一款至六款及第二十條申請道路挖掘時,道路管理機關得
加倍收取路面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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