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大道、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
  面者採奇偶制,左單右雙,單面者採順序制,除門牌已編釘者外,其編
  釘起數依下列規定:
  一、輻射型道路,以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形路、街: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東南往西北斜行者,以東南端為起數。
    (四)西南往東北斜行者,以西南端為起數。
    (五)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六)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七)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端為起數。但於中心點分屬
      各路、街者依銜接處為起數。
  五、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以先至之
      一端為起數。
  同一住宅之側、後門均不另編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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