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大道、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
面者採奇偶制,左單右雙,單面者採順序制,除門牌已編釘者外,其編
釘起數依下列規定:
一、輻射型道路,以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形路、街: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東南往西北斜行者,以東南端為起數。
(四)西南往東北斜行者,以西南端為起數。
(五)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六)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七)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端為起數。但於中心點分屬
各路、街者依銜接處為起數。
五、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以先至之
一端為起數。
同一住宅之側、後門均不另編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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