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除由上級或本府補助外,其餘由被保險
  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
  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予以全
  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
      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
      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
      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
  規定金額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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