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學校,指國民中小學及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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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
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
納保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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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除由上級或本府補助外,其餘由被保險
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
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予以全
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
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
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
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
規定金額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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