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幼兒園園長遴選: 一、現職公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 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 二、現職園長。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 參加幼兒園園長遴選。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聘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