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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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幼兒園園長遴選:
一、現職公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
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
二、現職園長。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
參加幼兒園園長遴選。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聘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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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定
截止日期前,報本府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幼兒園園長於遴選無結果或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得由本府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度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連任或未獲遴聘之幼兒園園長,如符合退休條例且自願退休
者,准其退休;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如原園無教師
或契約進用教保員缺額時,得由本府優先介聘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或國
小附設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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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由該校校長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聘任
之,其任期為一年。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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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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