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管理空間應設置於地面第一層、第一層夾層及屋頂層。
前項設置於地面第一層者,樓層或天花板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設置
於屋頂層者,樓層以一層為限,不得超過原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及飛航高度
限制線;設置於地面第一層夾層,樓層或天花板高度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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