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挖掘市區道路修建地下工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凡申請挖掘道路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位置圖、設計圖說等在預定施工前
  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審查挖掘位置,並由申
  請人依公路路面統一修復單價計算繳納修復費後即日發給許可證向當地
  警察單位報備後始得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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