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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警察局如在本縣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 屍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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