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單位)拆除廣告招牌或建築物設施、設備之費用,由所有權
  人、營業人(使用人)負擔。拆除後之遺留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