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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 地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支付償 金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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