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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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償金,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
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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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補償費,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
水道,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土地因而受損害者所支
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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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五倍,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
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人。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償金之計算方式如下:償金=埋設物投影面積之1.5倍X施工當年公
告土地現值X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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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物之補償,依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
例及雲林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魚類及畜禽遷移補償費查估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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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以工程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
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支付補償費總數最高以該土地當
年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跨越年度,遇公告土地現
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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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
地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支付償
金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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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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