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
  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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