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體育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水
  電費、維護費及保證: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
      育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或文教活動。
  四、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五、本府辦理之各項相關活動奉縣長核定者。
  六、本縣已成立各單項委員會辦理之各項體育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