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掛號費(含回診開立診斷書之該次掛號費)。
  二、乙種診斷證明書或驗傷費用。
  三、自購藥材及特材費。
  四、部分負擔費。
  五、診察費。
  六、體檢費(限受緊急庇護人員)
  七、其他特殊事項(經專案核准者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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