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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水污染防治費。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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