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場地申請使用手續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時,應於使用一日前填具申請 書,經管理單位核准後,方得使用。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其他團體或個人申 請使用時,應於使用三日前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經管理單位核准後,方得使用。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其格式由管理單位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