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民廣場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場地申請使用手續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時,應於使用一日前填具申請
      書,經管理單位核准後,方得使用。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其他團體或個人申
      請使用時,應於使用三日前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經管理單位核准後,方得使用。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其格式由管理單位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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