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消費者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在本市。
  二、契約之訂立地或履行地在本市。
  三、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市。
  四、其他消費關係發生地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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