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校(園)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每週
  得給予公假一天,但寒暑假期間每週得給予公假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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