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廚房、盥洗設備、辦
  公室、調奶台、護理台、餵奶室、儲藏室、保健室、樓梯及騎樓等非兒
  童主要的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  室內活動面積,每人至少一、五平方公尺。
  二  室外活動面積,每人至少二平方公尺。但室外活動面積不足時,室
      內活動面積除依前款規定外,得另以其他室內活動面積替代,唯以
      一平方公尺為限。但專辦托嬰及課後托育者,得全部以室內活動面
      積替代。
  前項之活動面積係指機構內主要供兒童活動場所之面積。專辦托嬰者,
  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二平方公尺。專辦托
  兒、托兒兼辦托嬰或托兒兼辦課後托育(安親班)者,合計應達一百平
  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三、五平方公尺。專辦課後托育(安
  親班)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二平方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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