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文化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制度規定作業,並將會計報表及決算
  分送本府主計處、財政處及臺南市審計處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未訂定前,得準用中央政府所定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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