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借閱證,應填寫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向公共圖書
館提出:
一、個人借閱證:
  (一)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
  (二)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持身分證明文件
        及戶口名簿代為辦理。但校園辦證,不在此限。
  (三)外籍人士、大陸人士,應持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二、家庭借閱證: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家戶,其成員憑身分證
    及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辦理,每戶限辦一張,以
    戶長為代表人。
三、團體借閱證:設籍本市之機關、學校與登記有案之企業、廠商憑立案
    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以負責人為代表人。
借閱證適用於本市各公共圖書館,每二年應憑前項證明文件辦理驗證後,
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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