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辦理建築空地申請容積獎勵案件之查核作業,應設查核小組。
  查核小組由本府都市發展、交通、建築管理、使用管理、公園、環保、
  警察、地政等相關主管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並得依實際需要邀請專業人
  員陳述意見。
  前項查核,本府應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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