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應鼓勵及輔導空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將空地開闢成臨時停
車場、綠美化、運動場或其他公益性活動場所,以供公眾利用。
前項開闢之場所遭車輛、貨櫃屋或其他物品違法占用者,區公所應報請相
關機關協助處理。
車輛停放第一項開闢之臨時停車場、綠美化、運動場或其他公益性活動場
所逾七日者,由警察機關提供車籍資料,並由區公所以書面通知車輛所有
權人限期移出,未能查明車籍資料者,應張貼公告於車體明顯處及當地區
公所公告欄,屆期不移出者,得通知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或警察機關協助
移置該車至其他處所。
前項車輛之移置、保管、通知領車、收取費用及拍賣等相關作業,停放於
前項之臨時停車場者,適用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停放
於前項之綠美化、運動場或其他公益性活動場所者,準用臺南市處理妨礙
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如有設置圍籬或圍牆需求者,為因應防疫之需求,應設置一定範圍之穿透
性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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