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合於第三條至第五條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申請書表,檢
  同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本市稅務局或分局申請:
  一、依第三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日四十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依第四條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免。
  三、依第五條規定免徵契稅者,應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減免原因消滅時,納稅義務人應即
  向本市稅務局或分局申報,自次年(期)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徵收。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於減免原因消滅時,納稅義務人應
  即向本市稅務局或分局申報,自次月起恢復全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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