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造人或申請人應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按運送營建餘土流向證明文件 製作統計月報表逕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營建餘土種類、數量及去處,主管 機關並於每月五日前核對資訊服務中心之申報資料,如有運至公共工程之 工地處理者,並副知工程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