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氯離子建築物拆除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建築物範圍得維持原用途,如擬變更用途或新增部分建築物之用 途,其用途依重建時法令規定辦理。 二、拆除重建以原基地為限,不得增加基地面積。 三、以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或建築面積)為建築 面積。 四、因增加樓層增設之昇降機、直通樓梯等應計入建築面積內,自行調整 內部平面隔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