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高氯離子建築物拆除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建築物範圍得維持原用途,如擬變更用途或新增部分建築物之用
    途,其用途依重建時法令規定辦理。
二、拆除重建以原基地為限,不得增加基地面積。
三、以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或建築面積)為建築
    面積。
四、因增加樓層增設之昇降機、直通樓梯等應計入建築面積內,自行調整
    內部平面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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