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所有條文

臺南縣為處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簡稱為高氯離子建築物)
,以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適用本自治條例之建築物,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
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合法建築物為限。

本自治條例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中華民國實驗
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檢測,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
國家標準值者。

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時,建築物所有權人
應自行委託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測;經檢測屬高氯離子建築物
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另行委託專業技師公會辦理鑑定;經鑑定必須補強
、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應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本府報備處理。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主管建築機關
所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停
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高氯離子建築物拆除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建築物範圍得維持原用途,如擬變更用途或新增部分建築物之用
    途,其用途依重建時法令規定辦理。
二、拆除重建以原基地為限,不得增加基地面積。
三、以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或建築面積)為建築
    面積。
四、因增加樓層增設之昇降機、直通樓梯等應計入建築面積內,自行調整
    內部平面隔間。

高氯離子建築物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本府發給證
明,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