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置住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
  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聘(派)之。
  委員會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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