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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員會置住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 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聘(派)之。 委員會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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