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共藝術,依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
自治條例,設置高雄市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收支保
管及應用,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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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
,編制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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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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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本市公共藝術計畫之支出。
二、本市公共藝術之推廣、獎勵、補助與管理維護等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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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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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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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住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
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聘(派)之。
委員會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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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其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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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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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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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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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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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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