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8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共藝術,依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
  自治條例,設置高雄市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收支保
  管及應用,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
  ,編制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本市公共藝術計畫之支出。
  二、本市公共藝術之推廣、獎勵、補助與管理維護等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委員會置住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
  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聘(派)之。
  委員會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其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之。

  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