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各校應協助提供下列適性之輔具
  :
  一、點字課本、大字體課本、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輪椅、支架。
  四、點字機。
  五、擴視機、輔助閱讀架、放大鏡。
  六、符合個案的桌椅。
  七、溝通板。
  八、電腦輔具。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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