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在各風景區設置管理站,負責各該風景區之管理維護
  事項,其員額由本所現有員額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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