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建設局局長之命,綜
  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工務組:風景區各種設施之興建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
  二、總務組:研考、營運、社教、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
      屬其他單位之事項。
  三、動物園組:動物飼養保健管理等有關事項。

  本所置組長、副組長、獸醫、技術員、技士、組員、護士、辦事員、書
  記。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在各風景區設置管理站,負責各該風景區之管理維護
  事項,其員額由本所現有員額調配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建設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建設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