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中調派之,
  必要時得委託合格獸醫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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