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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