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高雄市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及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依產業創新
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高雄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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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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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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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會;其組織及運作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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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但為因應
業務需要並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撥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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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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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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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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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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