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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本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取得土地使用權人 投資,逾二個月不為答覆或自願放棄者,投資人得申請本府分別情形依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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