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未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用戶雨水及污水排水設備系統應澈底分
  開設置,不得混接。
  前項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之下水排水,應依主管建築機關所訂規定或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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